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遵循自然規律 - 為什麼古代秋後問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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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古代,是封建社會,皇帝的權利至高無上,因此,為了皇帝的安全着想,就有了很多的酷刑,有很多的規矩,把犯人“虐”死才罷休,而在砍頭的時候也講究時節,就有了“秋後問斬”這一詞。那麼民族文化來一探究竟為什麼古代秋後問斬?

為什麼古代秋後問斬?遵循自然規律

“秋後問斬”一詞據載始於唐朝,文學作品最早出現於《水滸》英雄傳中。追溯中國封建統治時期,有關“秋冬行刑”的記載,最早見於《左傳襄公二十六年》。而關於刑殺與時令的論述最早見於《禮記月令》:“仲春之月……毋肆掠,止獄訟”。

古時候,人們不能正確解釋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某些現象,認為在人類和自然界萬事萬物之外存在着一個能支配萬物的造世主。災害、瘟疫、祥瑞、豐年都是上天賜予的,因而人們的一切行為都必須符合天意。刑殺、赦免也不能與天意相違背。古代司法工作者認為,天人是合一的,春夏之間草木茂盛生機勃勃,人的生死應合於自然。秋天草枯葉落,處決罪犯才合天地蕭殺之時。

之所以選擇秋冬二季實行,主要是考慮示警的作用,農民在秋冬二季較為空閒,也方便地方官動員民眾觀看。再則大概是因秋冬百物蕭條,亦是進入一年的尾聲,亦適合執刑,春天象徵新生,夏季萬物正蓬勃生長,因此較不適宜取人性命吧。於是,秋冬時節處決罪大惡極的犯人,成為從古到今的傳統,漸漸在法律條文上形成“秋訣”制度:春天定罪,秋天問斬。

西漢中期董仲舒認為,“天有四時,王有四政,慶、賞、刑、罰與春、夏、秋、冬以類相應”。天意是“任德不任刑”,“先德而後刑”的,所以應當春夏行賞,秋冬行刑。東漢章帝元和二年重申:“王者生殺,宜順時氣。其定律:無以十一月、十二月報囚”。除謀反大逆等“決不待時”者外,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後、冬至以前執行。從此,“秋冬行刑”遂被載入律令而制度化。

早在漢代起便有“秋冬行刑”的規定,除謀反、謀大逆等罪犯即時處死外,其他的死囚均待秋季霜降後至冬至前進行。隋唐以後,重案要案一般需中央複審複核,死罪更要多次復奏後由皇帝親筆勾決。

明清兩代又引入了“秋審”和“朝審”制度。每年霜降後十日,三法司同三品以上高官會審京畿附近的死囚,稱為“朝審”;而每年八月中旬複審各省死刑案件則稱為“秋審”,朝審與秋審後把死刑案分為情實、緩決、可矜、留養承祖四類,除情實類由皇帝勾決後執行死刑外,其他三類均可免除死刑。

執行死刑一般是在秋冬季節,這與古人的自然神權觀念有關,即順應天意。春夏是萬物生長的季節,而秋冬是樹木凋零的季節,象徵肅殺。

為什麼古代秋後問斬?遵循自然規律 第2張

古代為何要“秋後問斬”“午時三刻”行刑?

唐代“日未後乃行刑”明代“斷屠月”“禁殺日”行刑“杖八十”

古代對行刑的月、日、時很有講究。除”決不待時“的重刑死囚外,絕大多數朝代行刑都有固定的時間。《唐六典·刑部》中曾明文規定,“每歲立春後至秋分,不得決死刑。”

一般來説,古代多選擇在秋分以後、立春以前處決死囚,即所謂“秋後問斬”。這是為了順應天時,合秋冬肅殺之氣。在固定月份之外,如果非要處決犯人,也要避開正月、五月、九月,因為這三個月份是“斷屠月”。

在可以行刑的月份,也不是哪一天都可以殺人,1、8、14、15、18、23、24、28、29、30這十天叫“十直日”,屬於“禁殺日”,是絕對不能行刑的,即使是“決不待時”的死囚,也不能在這月、這日行刑。另外,24個節氣日、國慶節、皇帝生日等重要日子也不能“殺人”。

如果不按法定時間行刑,責任人要被嚴懲。《明律·刑律·斷獄》“死囚復奏待報”條規定:“若立春以後、秋分以前決死刑者,杖八十;其犯十惡之罪應死,及強盜者,雖決不待時,若於禁刑日而決者,笞四十”;唐宋也是“杖八十”。

行刑時間一般都選在白天,即便是夜間,也要等到天亮以後再動手。唐宋多在下午日昳之後行刑,即《唐六朝·刑部》中“日未後乃行刑”一説。日昳之時是古代12時辰中的未時,對應現代24時製為13時至15時,“未後”在冬天來講,太陽開始落山已近黃昏。選擇這個時辰應是替死者考慮,方便死刑犯“託生”。

明清似乎多選在午時,對應現代24時製為11時至13時,明清話本小説裏所謂“午時三刻”大概就是因為有此背景。選擇午時則是為生者着想,午時陽氣最旺,鬼魂難以作祟,監斬官、行刑者不怕“鬼魂”纏身,避免遭“報應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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